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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老吴,请自重(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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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清办公室。

老吴是租的外面工位,六万一年。司清是用的独立办公室,而且还很大,30万一年。

老吴带著周策上门,覥著个笑脸:“嘿嘿,司律,那个客户的委託,我们已经签下来了,案源费还是一成吗?”

司清微微頷首。

老吴脸上笑容顿时扩大了,司清还是这么大气。

律师行业,向来有案源为王的说法。案源费分成两部分,介绍费和谈案费。

这个案子是司清介绍过来的,那就需要给对方介绍费,行內潜规则一般是1-3成,司清收的是最低的一成。

如果是人家谈好的案子,交给你做。那就会像老吴这样,只给管建业三成的钱。

你没看错,真正干活的人,通常只能拿三到四成的律师费,五五分的都极少。

这就是案源为王。

当然了,案源费和介绍费都是违反《律师法》的。

不过律师对《律师法》向来都是选择性遵守的。

司清看向周策,又问了他一个问题:“接下来的方案怎么做,是上诉,还是另行起诉?”

老吴立刻看向周策,好傢伙,这就开始指点上了,这软饭当我面吃上了?

周策稍一思忖,回答:“先上诉。”

司清目光讶异,而后说:“不错。”

“嘿嘿。”老吴露出姨母笑,而后抱拳拱手,“谢谢司律,谢谢,谢谢。”

说完之后,他又对司清wink了一下,意思是他这几声谢谢里面包含了很多重因素。你懂得,我也懂得。

可司清却是瞬间黑脸,她忍住想打人的衝动,问:“吴律结婚多久了?”

老吴不明所以地回答:“十来年了,怎么了?”

司清垂著眸子,语气冷淡道:“呵……请自重。”

老吴:“????”

……

上诉状由管建业负责撰写,管建业重新整理了一下法律意见,从多角度对一审判决发表了看法。

他搜索了相关类案,还找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69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於財產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既然都有法律约束力,自然不能隨意撤销。但,这依然是一个模糊条款。

老管继续扎进资料堆探索,又熬了几个大夜,终於在2021年7月出版的,最高法民一庭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第85个问题里面找到了解答。

里面提及了“离婚协议约定將房產赠与子女或者他人的约定,能否撤销的问题”,最高法明確表示“房屋约定赠与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民一庭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对方同意协议离婚”而做出的承诺履行的义务。

这个“义务”不是对“离婚协议相对方”的履行,而是对“合同外第三人”的履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就构成了违约。

这里面还讲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协议,也违反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不愧是最高法,一下子就打出了一波三连组合拳!

但这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指导性案例,这只是一篇文章,只能代表最高院释放的一种裁判倾向。

没有强制约束力,不能直接援引,但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二审法官的裁判倾向。

老管不愧是当过核动力牛马的男人,给了钱是真干活,而且活也干得非常漂亮。

他亲手撰写了上诉状之后,团队眾人看完之后,都很满意。

老吴还直夸管建业上诉状写的很好,说有他几分风采了。

正当大家以为这把稳了的时候,没想到,二审没开庭就下了判决。

“什么,没开庭?完了完了,不会是八字真言吧?”老吴嚇得腿都软了。

周策打开一看,抿到判决书下面,见赫然写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真是八字真言啊!”老吴用力一拍脑袋,只听“啪”的一声脆响。

好听就是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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