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7章 拜师学艺3!(1/2)
“大家已经都看完了吧……想必是有自己的判断跟想法。这一次的公关事件站在法律上来说,依照之前美国那边的相关法律,也就是长臂管辖权,是完全没问题的,但是……这对我们国家的相关行业会造成巨大的影响,甚至可能会让移动、联通、电信成为下一个阿尔卡特,所以这案子我们不能拒绝,我们不接换成其他人,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李哲很是惊讶的看着江远鹏,没想到他竟然是这样打算的,难怪自己外公对他评价很高,跟一些没有底线跟职业道德的律师、公关人还是不一样的。
斯黛拉:“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致力于为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提供业界领先的综合解决方案以及涉及整个网络生命周期的专业服务,成为其面对当前及未来市场挑战的可靠合作伙伴。
朗讯目前在中国设有八个地区办事处、两个贝尔实验室分部、五个研发中心、多家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员工总数近4,000名。
隐绰之间,我明显感受到的是一种对中国政府、电信运营商以及相关企业的沉重压力,或者说是对一种几近讹诈的深层隐忧——从某种程度而言,这种压力已足以影响到我们某些政策的出台以及走向。
毕竟国情跟特色文化在那儿,只怕很多人都牵扯其中,真要行使长臂管辖权,很多现管只怕都会出事,哪怕是为了自身利益,也会尽可能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江远鹏点了点头,很是赞同道:“朗讯中国贿赂事件已不啻于一柄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虽然在烟幕背后若隐若现,却也因之更充斥了让人凛冽丧胆的重重杀机。
为揭开谜底,我们就不能不从事件的起因FCPA来深入探究。
溯本求源,FCPA是因导致美国总统尼克松下台的“水门事件”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所带来的一个副产品,在这个调查中,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获取优惠待遇而对某些外国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大量行贿。
其直接导火索则是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国会所做的调查——美国证监会1976年5月发布的《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指出,有400余家美国公司承认曾向国外政府官员行贿,所涉总金额超过3亿美元。
有鉴于此,美国国会制定了FCPA,以制止海外腐败行为,重建美国商业系统的公众信誉。
自1977年诞生之日起,FCPA就受到美国众多大型企业的激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使美国公司在海外竞争中处于劣势;并且也因历届美国政府的政治理念差异而左右摇摆——在福特政府期间,国内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是为了起震慑作用;随后的卡特总统则对国会施压,要求对跨国腐败行为判刑;里根政府削减了有关部门处理公司错误行为的执行经费,在里根和布什政府时期,执法部门通常采取不插手和自由放任的态度;1993年克林顿总统上台后政策又有变化,对法案的实施加强了力度;而自2002年美国安然事件等公司丑闻大曝光之后,小布什政府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金融市场,开始对公司丑闻采取愈发严厉的态度。
然而,总体来说,从诞生至今20多年的实际执行过程中,FCPA仍被广泛认为是一部非常“弱势”(weak)的法律——其中一个最好的佐证就是,迄今为止,真正由美国司法部提出刑事指控的FCPA案件,平均每年还不到一起。
然而我们看到的却是,考虑到FCPA可能会令美国企业丧失在海外竞争中的诸多优势,美国利用其政治经济等优势不断对国际社会施加压力,以寻求国际间的对等待遇。
2001年春天,几乎所有的欧盟国家以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都已采纳美国这部法律的内核,有的是采取新立法的方式,有的则对原有的《刑法典》进行修改和补充。
2003年12月10日,包括我们中国在内的43个国家在墨西哥梅里达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十六条就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此外还规定了详细的管辖、司法合作以及引渡等具体条款。
经济分析法学的重要代表人物、美国人波斯那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认为,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决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执法者不可能不认真审视自己执法行为的经济学后果与社会成本——法律面临的是如何公正合理地分配权利和义务,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却是如何充分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总量问题。
这两者从长远来说应该一致,然而从短期来看,在多数情况下却是非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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