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6章 拜师学艺2!(2/2)
关于司法上的问题,很多国家的代表表示,即使存在一个强有力的域外管辖机制,它也无法和本国法律相容。
大家已经开始惧怕美国会主导世界市场。
美国人没有退让,他们通过国际商会从中斡旋,继续提倡这一张。
起初,国际商会组织了一项关于清查各国反腐败立法的国际调查。
然后,它联络各个国家和企业,希望它们同意相关规定。
很多跨国公司从中受到启发并制定了自己的内部战略方针,但也仅此而已。
由于联合国和国际商会的尝试接连失败,美国政府开始反思:是否要减轻对企业的约束,抑或是继续提升《反海外腐败法》在全世界的影响力?
联邦检察官菲利普海曼思考,究竟能否阻止美国企业出于抢占市场、击败本国竞争者的目的进行的贪腐行为,而放任它们在面对外国竞争者时这样做?
《反海外腐败法》的管辖界限究竟在哪里?
1988年,《反海外腐败法》 的修正案允许在某一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向该国公职人员馈送礼物和提供好处。
美国的各大跨国公司认为这依然是对法律的粉饰,远不足以捍卫权益,它们呼吁要求统一法规。
美国的游说人员便重新拿起他们的“魔法棒”,再次出山,准备为实现这一目标奔走造势。
联合国这条路行不通,他们就决定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入手,向其兜售他们的计划。
一场旷日持久的游说和司法外交拉锯战打响了。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终于在1997年12月17日通过了《反对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简称 《反贿赂公约》),这部公约的条文几乎照搬了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公约很明显至少在四点上借鉴了《反海外腐败法》”: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外国公职人员收取酬劳;限制主动行贿(追查行贿人而非受贿人)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对不法行为实施-定惩戒(不可出于私人目的行贿,制裁为行贿而伪造或隐瞒账目和资产负债表的行为) ;允许跨国执法。
公约第五条明确规定,签约国要积极参与案件调查,即使这样做会对其涉外政策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调查和审讯,会在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规则和准则下进行,不受国家经济利益、与别国的关系或涉事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影响。”
美国的目的达到了:世界上绝大部分的经济主体都加入了他们的反腐败标准体系。
《反海外腐败法》 的推动者们大喜过望,这部法律不仅直接影响了打击跨国腐败行为的国际公约和国家立法,如今还成功地使美国有权约束很多外国企业,堪称完美的一石二鸟:美国法律在世界范围推广开来,还将外国企业置于美国
司法的审判台上。
44个国家批准通过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反贿赂公约》,其中有8个国家非该组织成员。该公约自1999年2月15日正式生效。
从理论上来讲,这标志美国方面展开调查已经是完全合法的了,但在最初,美国刻意有所收敛。
两年后,2001年的“9-11”恐怖袭击导致一条新的战线被开辟,美国领导人把精力都放在打击恐怖主义上了,但他们没有停下向经济领域进军的脚步。
在此期间,美国借口反恐,陆续出台几大法案,补充和加强了赋予自己的“长臂管辖权”。
法国通讯巨头阿尔卡特其实就是这一法案的受害者,以危害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被美国的朗讯科技强制收购,变成了现在阿尔卡特朗讯。
换句话说,这一次的案件其实也是老美故技重施,打算借用“长臂管辖权”出手,甚至已经盯上了国内的三大通讯运营商,谁叫三大全都是在美国上市,给了对方实施长臂管辖权的充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