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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嫖宿幼女”遭恶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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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在了18年之久的这一条奇葩法律,终于是宣布要废止了,但距离寿终正寝还有段时间,正式废止时间是11月1日。

但凡读过点书的、智商正常的,都知道这是一条奇葩荒唐的法律,究竟是怎么个奇葩法,可能挺多人说不太清,这里简单说一说。

97年之前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一律按强奸罪论处,绝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是这么规定的。

从97年开始,上面的内容作了改动,新增设了一条“嫖宿幼女罪”。

有法律砖家给出的解释是,很多卖淫女都是未成年的,生活条件好了女孩普遍发育早熟,嫖娼者很难分辨出是否满14周岁了,一律按强奸罪论处量刑过重,司法建设要走向公平公正,所以专门增设了这么一条法律。

弱智听了都会这么理解,跟幼女发生完性关系,不管是不是强迫的,事后给幼女点钱,就不算是强奸了呗。

砖家说我不是这个意思,但在这条“嫖宿幼女罪”出台后,很多时候就是按这个意思判的案。

后来03年的时候,“两高”对“嫖宿幼女罪”,又给出一个“确实不知”的司法解释。

简单说就是如果“嫖宿幼女者”,确实不知道被嫖宿者,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嫖宿幼女罪”的罪名也不应成立,应当按“嫖娼”来给予处罚。

傻子知道了也不会说“我确实知”,于是傻子03年后犯了“嫖宿幼女罪”时,一句“我确实不知”,也能把罪责减轻到罚点款、蹲几天拘留。

当年为何要增设这条法奇葩刑法,原因、背景很复杂谁也说不太清,但读过点书的、智商正常的也都懂得。

网上爆出来的诸多“嫖宿幼女案”,所谓的参与“嫖宿”幼女的人,是什么的身份,很明显地摆在那呢!

咱天朝的当官的、有钱的,为什么好多都喜欢幼女呢?

其中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源于迷信思想,认为跟“半熟”的幼女做爱,能发泄出去身上的晦气,带来升官发财的好运气。

越是当官的、有钱的越迷信,否则不那位变江湖戏法的王大师,也不会认识那么多高官、巨富。

官场圈、商场圈越来越多的这么干,还有“嫖宿幼女罪”以为绿灯,也就形成官、富阶层的一大热衷。

有需求就得有供应,针对又是幼女情况特殊,便催促出了一种特殊的黑恶势力,专门为当官的、有钱的,来提供可以“嫖宿”的幼女。

比如著名的“永州案”、“永康案”等等,受害幼女都是遭黑恶势力胁迫卖淫的。

这些话题不便直白地说太多,说多了也成社会论文了,还是回到小说情节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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