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学界泰斗(1/2)
周三下午一点五十。
法学院教师办公楼,四楼走廊。
沈砚辞站在403室门口,整理了一下衣领,又深吸一口气。
走廊里很安静,只有尽头的窗户透进来一缕阳光,照在地砖上。
他想起前世第一次见到闻仲衡的场景。
那是在省高院的培训会议上,闻仲衡作为主讲嘉宾坐在台上,西装笔挺,侃侃而谈。台下坐著一百多號人,全是各地中院的法官。
那时候的沈砚辞坐在第八排,手里拿著笔记本,认认真真地记著要点。
他记得闻仲衡讲了一个案例,关於民间借贷中的让与担保问题。
那个案例他后来办过类似的,当时他想起闻仲衡的观点,直接採纳了。
上一世,他隔著八排座位仰视这位学界泰斗。
这一世,他得提前坐上他的船。
沈砚辞抬手敲门。
“进来。”
里面传来一个沉稳的声音。
沈砚辞推门走了进去。
办公室不大,但书多得嚇人。书架上、桌子上、椅子旁边的地上,到处都是书和卷宗。
闻仲衡坐在办公桌后面,五十多岁的年纪,头髮花白,戴著一副细框眼镜。桌上放著一杯茶,顏色很淡。
他抬起头,打量了沈砚辞一眼。
“坐。”
沈砚辞在办公桌对面的椅子上坐下。
闻仲衡没有寒暄,直接从桌上拿起一份材料,沈砚辞认出来那是自己的申请书。
“你申请材料里那个论点。”闻仲衡开门见山,“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你是怎么想的?”
来了。
沈砚辞早就料到会有这一问。
他的申请材料里用的是九民纪要的核心思路,这个思路在2012年还没有形成共识,很多学者都没想到这一层。闻仲衡一眼就看出了这个论点的价值,所以才会约他面谈。
“闻教授,我是这么想的。”沈砚辞组织了一下语言,“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案件,核心爭议在於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我认为,仅仅討论合同效力是不够的。”
闻仲衡的眉头微微一动,没有打断他。
“买卖合同和借款担保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沈砚辞继续说,“买卖合同只是一种形式,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设立担保。问题是,这种担保能不能直接取得物权?”
“我把近五年的裁判文书拿出来比对,发现实务中似乎有种隱隱成型的判断路径,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合同可以有效,但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债权人只能请求履行债务,不能直接请求过户房屋。”
闻仲衡的眼神变了,他放下手里的材料,拿起笔在面前的本子上快速记了几笔。
“继续说。”
“如果按照这个思路,那么后续的问题也能理清。”沈砚辞的每个字都经过斟酌,“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担保性质后,债权人能不能优先受偿?我认为不能直接认定,因为这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但可以参照让与担保的裁判规则,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至於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標利息,应当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冲抵本金。房屋已经过户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沈砚辞说完,停了下来。
闻仲衡放下笔,抬起头盯著他看了好一会儿。
“这套思路,从哪里来的?”
沈砚辞早有准备。
“自己琢磨出来的。”
“怎么琢磨的?”
“法院公报、《民法学》、《民商事审判简要》、一些法院的判决书。”沈砚辞一一列举,“还有您的论文,这些我都研究了很久。”
闻仲衡没有说话,沉默了很长时间。
“沈砚辞。”闻仲衡终於开口,声音比刚才低沉了一些,“我教书二十多年,能说出这种话的本科生,你是第一个。”
“你的思路太成熟了。”闻仲衡摘下眼镜,擦了擦镜片,“成熟得不像你这个年纪该有的东西。”
沈砚辞没有接话,保持著平静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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