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76章 禁止上映2!(2/2)
按照总票房70%保底制,发行商可获得70%×$50,000=$35,000。
发行商这时会选择按照第一种方式结算,收获36000美元票房。
到第五周时,票房收入下降为3万美元。
这时按照扣除放映商成本后70/10分割制,发行商可获得70%×($30,000?$10,000)=$14,000。
按照总票房50%保底制,发行商可获得50%×$30,000=$15,000。
发行商这时会选择按照第二种方式结算,收获15000美元票房。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票房分配的比率并不是完全固定的,放映商和发行商需要依靠自己的实力与对方博弈,如果是重磅大片上映,发行商通常会占优势,甚至可以对放映商提一些特殊要求,比如提前支付一定的“保证金”。
而好莱坞几大公司之外的一些小发行商则会在票房分割中占弱势,大约最后能分到票房的40%到50%之间。
一些在艺术院线放映的文艺片,其发行商最后分割到的总票房则可能低至35%到40%。
通常在电影上映前至少3个月,发行商便会与放映商协定好相关的事宜,包括上映的日期和时间段,要上映的场次,提供的座位数量,票房分配的比例等。
但这些协定并不是铁板一块,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空间,就票房分配比例而言,如果电影上映时的票房远好过预期或者非常惨淡,放映商可以要求发行商提供一定的“奖励”或“补贴”,发行商通常也会同意。
因为他们与放映商之间是长期合作的关系,并不是“一锤子买卖”。
但这种灵活性也容易造成一些纠纷,比如2004年好莱坞影星梅尔·吉普森自组Icon公司发行了大片《基督受难记》,放映商Regal娱乐院线起初同意按照好莱坞大片的标准分割大致约55%的票房给发行方,但最后却只按照艺术片的标准支付了34%的票房,于是愤愤不平的梅尔·吉普森发起了诉讼(其实是得罪了犹太势力,被故意打压了,现如今更是直接查无此人)。
虽然最后双方以庭外和解告终,但从中也可以洞察美国电影的放映商和发行商之间复杂的利益斗争。
《小丑》现在也遇到了类似问题,在被评为R级后,北美跟欧洲一些院线是非常有默契的把这部B级片划分为了文艺片,而不是商业片,不但票房分成给的很低,而且大多还是安排的播放文艺片的中小院线,压根享受不到商业大片应有的待遇。
想要加入商业片院线,想要获得很不错的排片,必须得给予保证金,不然饶是你索尼影业我们也不愿意大规模上映这种“不被看好”的小成本文艺电影,简单来说就是整个行业集体看衰这部电影。